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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合作改编电视剧,出具授权的一方无法证实版权的真实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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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1 08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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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合作改编电视剧,出具授权的一方无法证实版权的真实性,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合作改编拍摄电视剧,约定一方当事人已获得原剧版权方授权,且该方当事人为出具授权额外收取了授权费。若有合理理由质疑版权的真实性而该方当事人无法解释澄清,另一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?
约定
2016年12月23日,甲乙就电视剧《A》的改编摄制签订合作协议,“鉴于”部分约定:丙系电视剧《A》的版权人,乙获得丙的授权,专有享有电视剧《A》的改编、制作、发行等权益。甲乙双方现就《A》剧联合改编、制作、发行达成本协议。A条约定,甲负责筹集该剧制作的全部资金。B条约定,乙负责提供丙拥有版权的《A》电视剧的出品、改编、制作、发行等相关权利和授权。为此,甲需支付乙版权费共计壹佰陆拾万元整,该笔版权费不计入总预算及实际拍摄总制作费用。C条约定,双方共同拍摄该剧,甲向乙支付制作费的5%作为管理费。
履行
签约后,甲向乙支付了版权费。2017年10月10日,原剧导演发布声明称其系《A》剧的编剧、导演及著作权权利人,其从未授权任何公司基于原剧进行影视作品改编。同时,丁公司也以《A》剧同名申请了拍摄许可证。甲要求乙提供丙系《A》剧版权方证据,并对丁是否也取得《A》剧改编授权作出解释。但乙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丙系该剧唯一版权人身份,也未对甲就丁的授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。
问题
乙是否构成违约?甲能否解除合同?
评析
本文认为,乙的行为构成违约,甲的合同目的已经丧失,合同具备解除条件。理由如下:
涉案协议名为合作拍摄但包含两种法律关系。第一种,甲乙合作拍摄电视剧,甲负责出资,乙收取制作管理费,双方共同拍摄该剧,具备合作创作的性质。第二种,涉案电视剧系对《A》剧的改编作品,拍摄制作应以获得改编权授权为前提,乙系该剧改编权权利人。协议B条约定,甲向乙支付授权费160万元,该授权费不计入电视剧的制作费。而且A条约定,电视剧的制作费由甲募集,乙不对该剧出资。前述事实及约定表明,甲向乙购买电视剧《A》改编权授权,就《A》剧授权,双方之间存在著作权授权合同关系。前述两种法律关系相关关联,著作权授权合同关系是合作创作合同关系的基础,在对电视剧改编创作的合作中,若改编权授权存在瑕疵,改编拍摄缺乏合法基础,事实上无法推进。所以,若著作权授权关系存在问题,涉案合同整体上将无法履行。
涉案协议中,乙既有对版权事实的描述,也有对版权义务的保证。
首先,协议“鉴于”部分约定:丙系电视剧《A》的版权人,乙获得丙的授权,专有享有电视剧《A》的改编、制作、发行等权益。该事实描述虽不为乙之合同义务,但却是甲作出与乙合作决定的基础,是甲作出合作决定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,可以预见,若乙并非《A》剧的权利人,甲应不会选择与乙合作。如前述事实严重存疑或被证伪,则直接影响甲的签约动机,甲有权撤销合同。即便甲放弃撤销权,维持合同效力,如前所述,该事实影响的是甲拍摄行为的合法性,如继续拍摄可能面临所拍电视剧构成侵权甚至无法发行的风险。故此,当合同描述的事实被合理质疑时,作为事实陈述的一方当事人,乙负有排除怀疑,澄清疑惑的义务。
其次,涉案协议B条约定,乙负责提供丙拥有版权的《A》电视剧的出品、改编、制作、发行等相关权利和授权。为此,甲需支付乙版权费壹佰陆拾万元整。据此,乙负有向甲提供丙系《A》剧版权权利人的义务及丙对乙出具授权的义务。合同虽未约定乙应具体提供何种版权文件或授权材料,但按诚信的解释,乙提供文件材料应排除甲的合理怀疑。若乙未提供文件材料或提供的文件材料能够引起甲的合理异议,则乙构成违约。